新華社廣州12月23日專電(記者 孔博)記者日前從廣州市物價局獲悉,從2007年1月1日起,廣州市旅行社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價格必須明碼標價,而且不得模糊標價,標示最高價和最低價必須説明適用條件。
根據廣州市物價局日前出臺的《關於加強旅行社服務明碼標價管理的通知》,旅行社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價格行為必須實行明碼標價,採用價目表、價目牌或電子顯示屏,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開標示。
旅行社的價目表、價目牌或電子顯示屏標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和類別、遊覽線路、出行天數、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方式、收費標準、備註等。
“收費標準”必須是具體的收費金額,不能用模糊性的標示,如“多少元起”等;旅行社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有浮動因素或線路比較複雜的可標示最低價和最高價,但必須説明是在什麼條件下的最低價和最高價。實行“自助遊”的要註明自理項目和收費標準由遊客與旅行社商定。
旅行社經營者違反規定不實行明碼標價或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實施處罰,最高可罰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