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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旅遊資訊網詳解《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2日   來源:河南省旅遊局信息中心

    經過十幾次修改之後,我國首個出境遊合同的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完成。《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即日起開始推行使用。這是我國第一個統一的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它的推行結束了各地出境旅遊合同不統一或沒有正規旅遊合同的現狀,為旅行社守法經營和遊客合法權益的保護提供了現實依據。河南旅遊資訊網對合同文本進行了分析,向全省旅行社和遊客發佈提示。

    境外小費不算“旅遊費用”

    針對出境遊合同中的“旅遊費用”,“示範文本”具體列明了“旅遊費用包括”與“旅遊費用不包括”的內容,以避免爭議。其中“旅遊費用包括”項目中有必要的簽證/簽注的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遊項目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等。“旅遊費用不包括”項目中有旅遊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費,合同約定自費項目的費用,境外小費等等。

    購物次數不得超過行程總天數的一半

    在境外被強制購物,臨行前旅行社突然取消出團……這些令旅遊者“窩心”的行為將受到處罰。“示範文本”約定,組團社不得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組團社領隊或境外導遊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旅遊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還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安排購物次數不得超過行程總天數的一半。”國家旅遊局相關負責人這樣解釋。

    同時,旅遊者在“旅遊計劃書”內約定的購物點所購物品如係假冒偽劣商品,示範文本明確:“旅遊者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時,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拼團、轉團須旅遊者書面同意

    目前旅行社經營中拼團、轉團情況較多,由此引發的糾紛和投訴也較多,“示範文本”首次規定了拼團轉團的4項必備條件:一是必須取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在緊急情況無法徵求意見時,組團社應在實施變更後,就變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説明和證據);二是必須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三是受讓旅行社必須是出境遊組團社;四是出現服務質量等違約問題由出讓組團社先行賠付。組團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遊者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組團社全額退回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組團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五類情景 遊客失誤要賠償

    出遊遇到問題時,不光遊客有得到旅行社賠償的權利,旅行社也可以因為遊客的失誤而得到團費5%~90%的賠償。範本中,屬於遊客責任造成損失需要賠償的情況有:一是遊客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旅行社訂票等定金的相應損失;二是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領隊的勸導而影響團隊行程,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是遊客超出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四是由於遊客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遊客賠償損失;五是與組團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首次對“黃金周”做約定

    本次的示範文本還對黃金周旅遊違約做了特別約定,雙方可以在黃金周價格上漲的情況下,重新約定解約的擔責比例。據業內人士介紹,由於黃金周價格上漲和機位緊張,為了確保團隊的按時成行,應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過包機、包位或預付機位定金等方式確保機位。

    由於團體價格優惠和定金罰則,組團社的以上付出均不能退回。如果旅遊者行前退團,組團社遭受的損失比平常要大好幾倍,所以在賠償方面雙方可事先重新約定。

    “示範文本”並非強制性文件

    “從今天開始,國家旅遊局將在全國出境遊市場無一例外的倡導使用‘示範文本’。”國家旅遊局副局長張希欽在“示範文本”發佈會上表示,儘管此次出臺的“示範文本”不是強制性規範,但作為國家旅遊局歷經多次修改完成的定稿,其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權威性。“除了將倡導旅行社儘快使用之外,還將建議旅遊者選擇使用‘示範文本’簽約的旅行社出遊。”張希欽説,未來國家旅遊局將通過多種方式提醒消費者,如果在不採用“示範文本”的旅行社報團,將無法享受到該文本帶給遊客的種種保障。從即日起,遊客可以通過登錄國家旅遊局網站查閱“示範文本”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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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旅遊局發佈"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