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次幹道兩側和旅遊景區(點)、繁華商業區新建公共廁所,不得低於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5月1日起實施的《濟南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除上述區域外,在濟南市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於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同時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開放。
按照條例,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城市道路建設和景區(點)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等在內的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條例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補建或者改造,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每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佔用、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