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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對擅入未開放遺址行為將實施重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8日   來源:新疆日報

    為保護未開放遺址,新疆近日出臺文物保護新辦法,對擅自進入未開放遺址的行為實施重罰,最高罰款可達10萬元。

    據新疆文物保護部門介紹,近年來,部分打著“旅遊探險”名義的團組和人員頻繁進入樓蘭、尼雅等一些未開放的遺址,給這些生態環境脆弱的遺址又添人為破壞。

    為減少人為因素對文物保護單位的破壞,新疆出臺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文物保護法〉辦法》。辦法規定,未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禁止參觀、旅遊、探險。因科研考察確需進入的,應當持科考項目方案及相應批准文件,報經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派文物監護員隨同監護。

    對違法進入者,特別是對旅行社、戶外探險運動組織等開展商業性活動牟取暴利的行為,要加大處罰的力度。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參觀、旅遊、探險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擅自進入的個人或單位,分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和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以此嚴格控制團組和人員進入。

    新疆擁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8處,263處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近2000處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是全國八大文物省區之一,很多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遺址,由於地處沙漠腹地,專人駐地看護十分困難。(記者 王大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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