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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領事保護和協助指南(2007年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1日   來源:外交部網站

第四部分 領事官員不可以為您做什麼

    × 不可以為您申辦簽證。

    × 不可以為您在當地謀職或申辦居留證、工作許可證。

    × 不可以干預所在國的司法或行政行為。

    × 不可以參與仲裁或解決您與他人的經濟、勞資和其他民事糾紛。

    × 不可以替您提出法律訴訟。

    × 不可以幫助您在治療、拘留或監禁期間獲得比當地人更佳的待遇。

    × 不可以為您支付酒店、律師、翻譯、醫療及旅行(機/船/車票)費用或任何其他費用。

    × 不可以將您留宿在使、領館內或為您保管行李物品。

    × 不可以為您購買免稅物品。

第五部分  尋求領事保護的常見問題

    1、什麼是領事保護?

    領事保護,是指派遣國的外交、領事機關或領事官員,在國際法允許的範圍內,在接受國保護派遣國的國家利益、本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當本國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在駐在國受到不法侵害時,中國駐外使、領館依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有關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或協定以及中國和駐在國的有關法律,反映有關要求,敦促駐在國當局依法公正、友好、妥善地處理。領事保護還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向中國公民或法人提供幫助或協助的行為,如提供國際旅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協助聘請律師和翻譯、探視被羈押人員、協助撤離危險地區等。

    2、什麼人可以得到中國政府的領事保護?

    凡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具有中國國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國政府的領事保護。也就是説,只要您是中國公民,無論是定居國外的華僑,還是臨時出國的旅行者;無論是大陸居民,還是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都是我們提供領事保護的對象。

    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內容:

    (1)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2)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3)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4)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5)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內容:

    (1)凡具有中國血統的澳門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澳門)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不論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都是中國公民。

    凡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葡萄牙共和國國籍。確定其中一種國籍,即不具有另一種國籍。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選擇國籍之前,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權利,但受國籍限制的權利除外。

    (2)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可繼續使用該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證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3)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從海外返回澳門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若變更國籍,可憑有效證件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3、出國時持中國護照,現已取得居住國國籍,是否還能享有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領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中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凡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者,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因而不再享有中國駐外使、領館的領事保護。

    4、中國公民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獲得領事保護?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五條規定:領事職務包括“于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幫助及協助派遣國國民——個人與法人”等。也就是説,中國公民在其他國家境內的行為主要受國際法及住在國當地法律約束。一旦中國公民(包括觸犯當地法律的中國籍公民)在當地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中國駐外使、領館有責任在國際法及當地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實施領事保護。

    5、中國公民在尋求領事保護時應注意些什麼?

    (1)您所提供的相關情況必須是真實、詳細的。

    (2)您不能干擾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的正常辦公,應尊重辦案的外交、領事官員。

    (3)您應交納相關費用,如辦理各種證件的費用等。

    (4)您應嚴格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

    如果您不能或拒絕承擔上述義務,領事官員將可能無法協助您維護您的正當權益,而且您還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當您或您家人所在國家發生恐怖襲擊、嚴重自然災害、政治動亂等緊急情況時,應如何尋求領事保護?

    (1)您應立即與就近的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取得聯絡,以獲得最新相關信息並進行註冊登記。如您家人與您失去聯絡,請您立即與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取得聯絡,以獲得最新相關信息,並提供您家人詳細個人信息和聯絡方式等,以便使領館協助查找。使、領館將在必要及可能時協助中國公民(含死傷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注意:不一定是回國)。

    (2)您應保留好自己的重要證件和記錄,包括護照、出入境記錄、保險和銀行記錄等,並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3)您應檢查護照、簽證是否有效,如需更新護照請即到使、領館辦理。

    (4)您應將存放家中或隨身攜帶的重要證件和資料雙備份,以防萬一。同時要保證自己駕駛的汽車安全及行駛正常,並儲備必要的食品和藥品。

    (5)不要消極等待。如尚有安全方式離開,應立即行動。

    7、當您在境外發生交通、工傷等事故時,如何處理?

    如您在境外遇到交通或工傷事故,應立即向當地警方報案或通知僱主,並要求通知您的親友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您可要求領事官員敦促所在國當局懲辦肇事者,或協助您通過法律途徑或向保險公司(如您已投保)爭取賠償。

    8、當您在境外受到犯罪分子侵害(包括性侵害)時,該怎麼辦?

    您應立即向當地警方報告,並索要一份警察報告複印件。您還應當與律師或醫生(如需就醫)聯絡,也可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反映情況。領事官員可以向您提供以下幫助:安排適當人員(如有性別要求)聽取您的受害情況並承諾保護您的個人隱私;敦促警方儘快破案;了解案件進展情況;向您提供律師和翻譯的名單;推薦合適的醫院;補發丟失或受損的旅行證件;協助您與家人、朋友或僱主聯絡;尋求當地社會救助。但是,領事官員不能調查案件,不能代替您出庭,不能充當翻譯,也不能替您支付律師費、醫療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9、當您在居住國被羈押或監禁時,該怎麼辦?

    您有權要求面見中國使、領館領事官員。領事官員將根據您的請求前往探視,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如人道待遇、公平待遇等。領事官員還可以幫助您與親友取得聯絡,向您提供當地律師名單。但是,領事官員不能干涉當地法律程序,不能出面替您進行訴訟。

    10、當您在居住國受到僱主不公正對待或工資被僱主無故拖欠時,如何處理?

    您應當依據合同及當地有關法規與僱主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您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您可同時請求領事官員為您提供當地律師、翻譯名單。領事官員將會向您介紹所在國一般的法律信息。

    11、當您持有效護照及簽證在目的地國入境、出境或過境受阻時,如何尋求幫助?

    您首先應向該國主管部門如實説明入出境或過境事由,同時了解受阻原因。如您不懂當地語言,有權要求對方提供翻譯服務。如果您的請求仍然得不到有關部門的回應,可要求與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聯絡,尋求幫助。使、領館領事官員將向有關當局了解情況,視情反映您的要求,或進行必要交涉,但不能保證您一定會被放行。如交涉未果,您應理智接受當地主管部門的決定;如確係受到對方不公正對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以便日後訴諸法律解決。

    12、當您非法進入或滯留他國,既無有效證件,也無經濟來源時,如何辦理回國手續?

    您應向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如實報告本人真實、詳細情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職業、家庭住址、聯絡電話、非法出境或滯留經過等。待您的原居住地公安機關核實、確認您的身份,且您的家屬已墊付您的回國費用後,領事官員可為您頒發回國旅行證件並協助購買回國機(車、船)票。

    13、當您的中國護照在境外遺失、被偷或被搶時,怎麼辦?

    請您即向所在國當地警察部門報案,以便您向所在國移民局申請出境簽證時備用,同時持本人有關身份材料及其複印件和照片到就近的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申請補發護照或旅行證,以供回國使用。我們提請您注意:買賣、轉讓、偽/變造、故意損毀中國護照是違法行為,涉案人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14、當您在境外遇到經濟困難時,能尋求使、領館幫助嗎?

    中國公民在國外的費用應由自己負責解決。如果您因被盜、被搶等原因出現暫時經濟困難,可以與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聯絡,讓家人通過使、領館匯錢,或通過外交部轉交。

    15、當您家人在境外死亡時,如何處理?

    (1)您可通過領事官員或親友了解家人死亡原因和遺物(遺囑)情況,並從當地有關部門獲得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可應您請求對上述證明文件辦理認證。領事官員不能調查死亡原因。如您對死因有疑問,可聘請當地律師向當地司法部門提出,請其作出合理解釋或重新進行調查;亦可請領事官員協助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轉交您的書面意見,請其對您的意見予以關注或將您的意見轉達給當地司法機關。

    (2)如死亡涉及刑事案件並已在當地提起訴訟,您應聘請律師,密切跟蹤庭審情況,同時可請領事官員協助關注案件,並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旁聽庭審。如您對庭審情況或判決結果不滿,您可請律師協助上訴,同時也可通過領事官員協助向當地有關部門轉達您的意見。但是,領事官員不能調查案件,也不能代替您出庭。

    (3)您可要求前往當地處理有關善後事宜,但一切費用(含國際旅費、食宿及市內交通費)須自理;赴有關國家的簽證、賓館預訂、接送等手續須自行辦理,亦可請有資質的旅行社協助;在國外如需翻譯,使、領館可推薦,但費用須自理。

    (4)如果您因故(如被拒簽、無足夠旅費等)不能前往當地處理後事,可委託在當地的親友代辦遺體火化、骨灰和遺物送回等事宜;如當地主管部門要求,您應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以及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授權委託書。如當地法律法規允許,亦可委託領事官員代為處理上述事宜(費用需自理),但您應事先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認證的授權委託書。

    (5)如果您希望將遺體運回國,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可向您提供辦理運送遺體事務的公司名單。運送遺體的費用很高,需要自行籌集。

    (6)由於國外法律環境不同,如家屬長期不處理遺體,不僅無助於問題解決,當地有關部門還可能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將遺體進行埋葬或火化。

    (7)死亡案件的處理時間可能很長,在這種情況下,您應聘請當地律師跟蹤處理。中國駐外當地使、領館只能在職權範圍內向您轉告當地主管部門所提供的案件處理情況。

    16、當您家人在國外失蹤或遭綁架時,如何求助?

    應儘快向當地警方報案。您也可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報告有關情況,包括失蹤或被綁架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相貌特徵和在國外住址等並尋求協助。領事官員將根據您的要求請駐在國有關當局尋找失蹤者或解救被綁架者。

    17、當您或您家人在國外突發重病或精神病,如何求助?

    當您或您家人在國外突發重病或精神病,應迅速撥打當地急救電話,前往當地精神病醫院治療。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可以協助提供當地醫院名單;可協助通知國內家屬或單位。如您或您家人要回國治療,經當地醫院及有關航空公司同意,使領館可協助聯絡航空公司和陪護人員予以關照。您應承擔機票及陪護等相關費用。

    18、當您與在國外的家人長期失去聯絡時,可以請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協助尋找他們的下落嗎?

    如果您已通過各種途徑長期無法聯絡上您在國外的家人,中國駐當地的使、領館可以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提供協助。目前中國政府沒有強制要求所有海外公民到中國駐外使、領館進行公民登記,再加上他們的工作、住址和電話常有變動,因此,中國駐外使、領館協助尋親工作十分費時費力,常常無功而返。有時,即使找到您家人,他(她)本人卻不願與您聯絡。在這種情況下,領事官員可以為您傳遞一些信息,或在徵得您親友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聯絡方式轉告給您。

    19、中國駐外使、領館是否可以解決境外中國公民遇到的一切困難?

    中國駐外使、領館依法履行保護中國公民在海外合法權益的職責,為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供領事保護和服務是應盡的義務。但是,領事保護不能違反國際法和所在國法律。中國駐外使、領館是國家的外交代表機構,使、領館在接受國沒有行政權力和強制手段,只能通過外交途徑向接受國提出交涉,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在很多情況下,使、領館的工作主要是協助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代替個人主張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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