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2月24日專電(記者陳冀)“零團費”“1元遊”,這些以超低價推出的旅遊項目既不能給遊客提供保質保量的服務,又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從2008年3月1日起,將被廣東省正式叫停。
廣東省物價局近日制定出臺了《廣東省物價局旅遊價格管理辦法》,將從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目前旅遊行為不規範的價格行為做出了具體規定。
據介紹,個別旅遊經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存在一些不規範或不正當的價格行為,擾亂了旅遊市場正常的價格秩序,損害了旅遊行業的聲譽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標價之外另行收費。如標價1000元遊某地,但實際費用遠不止1000元;二是質價不符,遊覽項目嚴重縮水,或降低服務標準,不兌現價格承諾;三是未徵得遊客同意擅自改變旅遊線路,或安排過多的購物或自費活動項目;四是標價模糊,甚至搞價格欺詐,誤導欺騙消費者;五是惡性競爭,如“零團費”“1元遊”,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價格權益。
廣東省將於2008年3月正式實施的旅遊價格管理新辦法包括:一是明確旅遊價格必須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旅遊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對旅遊價格予以公開明示,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二是旅遊服務中的交通、遊覽參觀點門票、代辦證照等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應當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三是非統一辦理的旅遊服務及項目,應當以旅遊者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
四是旅遊中需增加服務或遇特殊原因需變更行程和旅遊價格的,應當事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
五是旅遊經營者必須兌現明碼標價公示和旅遊合同中的各項旅遊價格和服務承諾。
六是明確規定不得使用虛假、模糊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標價內容誤導旅遊者;不得採取不正當的價格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