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為配合加納政府“反洗錢”行動,加納央行已于2008年10月20日對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金做出如下新規定:
入境人員須如實申報所攜帶現金,否則將被沒收、處以罰款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入境時攜帶外幣現金限額為10000美元或等值外幣現鈔,包括旅行支票和債券等;
如有需要,超額部分現金必須通過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匯入加納。
外交部領事司特此提醒中國公民前往加納時注意上述規定,入境時配合檢查,以免受阻,影響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