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和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管制措施的公告
為保障廣大旅客生命財産安全和民航運輸安全順暢,方便旅客乘坐民航飛機,中國民用航空局決定對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和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管制措施進行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嚴禁旅客在托運行李中夾帶打火機、火柴。
旅客可隨身攜帶一隻打火機(防風式打火機除外)或一盒火柴乘機。經過安檢時,旅客應主動將打火機、火柴交由安檢人員單獨接受檢查。
二、乘坐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攜帶液態物品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7年3月17日發佈的《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的有關規定。
三、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經過安檢時,可隨身攜帶單件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總量不超過1000毫升的液態物品,但屬於民航法規禁止旅客隨身攜帶的易燃易爆液態物品除外。
酒類物品不可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運行李交運。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類物品,交運數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間的,交運總量不得超過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辦理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四、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可攜帶乘機旅途必需的液態藥品,但需出示有本人名字的醫院證明或者醫生處方;有嬰兒隨行的旅客攜帶的液態乳製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准予攜帶乘機。
五、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後果的,責任自負。
六、此公告自2008年12月20日開始實施。中國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14日發佈的《關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2008年4月7日發佈的《關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