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越《勞動法》有關內容摘要
(一)勞務合同應包括的內容
1、工種;2、工作時間;3、工作場所;4、休息時間;5、薪資;6、合同期限;7、勞動安全、勞動衛生、社會保險。
(二)勞務合同可分為書面合同和口頭協議兩種
書面合同有:1、無期限合同,適用於無法確認完成工作時間或完成工作時間超出36個月;2、有期限合同,適用於可確定12至36個月內完成的工作;3、臨時合同,12個月以內即可完成工作的,這種合同期滿30天內應簽訂新合同,如不簽訂新合同而繼續工作,則舊合同繼續生效。勞務合同從簽訂或達成協定之日起生效,書面合同應雙方各持一份。
(三)試用期
技術性工作不超過60天,一般性工作不超過30天,臨時性工作不超過6天。試用期薪資不少於正式錄用薪資的70%,試用期內,雙方可對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
(四)薪資
薪資由簽訂合同雙方商定,薪資可為月薪、周薪、日薪、時薪、計件薪水、承包薪。薪資應按時發放,特殊情況需延長髮放時間的,最長不能超過1個月。
(五)工作時間及加班和休息
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一週至少休息1天,一個月至少休息4天。作息時間由僱主根據實際需要定,雙方可商定加班時間,但加班時間不能超出規定工作時間的50%,日加班不得超出4小時,年加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00小時。按周為單位規定勞動時間的,日均工作及加班總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勞動者加班時,非節假日享受150%的平常工資,節假日享受200%的平常工資 ,加夜班按節假日計發工資。元旦1天(1月1日)、春節4天(舊曆年30和初1至初3)、勝利日1天(4月30日)、國際勞動節1天(5月1日)、國慶1天(9月2日)為法定節日,勞動者休息享受全額工資;每年休假,普通性質工作12天/年,勞動強度大和具危險性的工作14天/年,勞動強度很大及在特別危險的環境下工作的16天/年。
(六)企業內部規章
10人以上企業須制定內部規章,規章頒布前須徵求企業工會意見並報省級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七)社會保險
工作時間超過3個月和無期限合同,須辦理強制性社會保險。勞工因工受傷殘,僱主須支付醫療費,如未投保,亦按社會保險條件支付賠償。
(八)勞工可單方終止合同的條件
1、有期限合同、12個月以下臨時性合同,以下情況勞工可單方終止合同:
(1)業主不能按合同安排工種、工作場所或不能保證完成工作條件(提前3天通報業主);
(2)不能或不完全享受薪水(提前3天通報業主);
(3)被虐待或強迫勞動(提前3天通報業主);
(4)個人或家庭困難不允許繼續工作(1至3年合同者,提前30天通報業主;1年以下合同者提前3天通報業主);
(5)婦女懷孕(按醫囑);
(6)合同期為1至3年或12個月以下的有期限合同,勞動者患病經3個月治療不愈者(提前3天通報業主);
2、無合同期限的,勞動者可單方終止合同,但須提前45天通報業主。
3、季節性工作或從事某一固定工作者
以下情況,勞動者單方終止合同時需賠償的培訓費:
(1)勞動者接受培訓時故意離學;
(2)學成後不為業主服務;
(3)培訓後為業主服務但時間不達勞務合同、學習合同規定時間;賠償額度由雙方商定。
(九)業主單方終止勞務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經常不按合同完成工作;
2、勞動者被開除;
3、無期限合同的勞動者患病經12個月治療不愈,1至3年合同勞動者患病經6個月治療不愈,以及期限為1年以下合同勞動者患病經合同期一半時間治療不愈的。
4、遇不可抗拒原因而業主已盡力克服仍不能恢復正常生産的;
5、單方終止合同,業主須與地方工會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應向地方職能部門報告,于30天內作出決定,如達不成一致,按法律程序辦理;
除被開除外,單方終止合同應事先通報勞動者,通報時間要求如下:
無期限合同,提前45天;
1至3年合同,提前30天通報;
1年以下期限合同,提前3天通報。
辭退工人時,業主須按每年半個月工資及獎金支付補償;但在因勞動者違法單方終止合同和因盜竊、貪污、泄漏企業機密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以及勞動者受延長提薪時間處分、轉從事其他工作而在未取消處分期間再犯或被革職又重犯的,不予補償。
(十)業主不能按合同安排工種時的處理原則
1、不能按合同安排工種的,可臨時安排其他工種,但不超過60天,且須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
2、如臨時安排的工作勞工不接受時,則分清責任,決定是否享受工資;
3、轉工種時薪資不能少於原工種工資的70%,且轉工30天內如原工種薪資高於新工種,則享受舊工種薪資;
原企業被合併或分家,新公司有義務吸收原勞工,否則需支付每年一個月薪水的補償,但補償金不能少於2個月薪水。
(十一)外籍人員在越勞動須辦理手續
在越工作3個月以上外籍勞務人員須辦理由省(直轄市)勞動部門頒發的勞動證,勞動證有效期根據合同期定,但不超過3年,依用工單位的要求,勞動證可延長。
以下人員不須辦理勞動證:
-工作時間在3個月以下;
-外籍人員為公司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經理的;
-在越代表處代表、分公司領導;
-已取得越司法部頒發行業許可的律師;
(十二)外籍人員在越工作條件:
1、年滿18歲;
2、身體狀況符合工作要求;
3、具高技術水平、在行業及管理方面具有豐富經驗。此類人員的技術水平、管理經驗等資質須有經該人所在國職能部門的認證書。
4、無前案前科;
5、有由越南職能部門頒發的3個月以上工作許可證。
(十三)外籍人員辦理在越勞動許可證所需材料
1、就業申請書;
2、本國職能部門頒發的司法履歷,如已在越6個月以上的,需增由越所在地司法廳發的司法歷履;
3、體檢表;
4、大學畢業或以上學歷證書、工藝技術證等專門技術證書的複印件。如勞工為具傳統工藝或管理經驗的人才,需有該國職能部門的證明;
5、交納3張近1年內照的彩照(3CMX4CM,免冠、正面、不戴眼鏡);
所提交的材料須公認證,並譯成越文。須有複印件與原件、翻譯件與原件相符公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