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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協發佈消費警示:分時度假多陷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6日專電(記者劉浦泉)近年,分時度假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屢屢被媒體曝光,各地消費者協會也多次予以披露,但部分分時度假企業仍然通過各種手段誘使消費者上當,引發消費糾紛。北京市消費者協會16日再次發佈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警惕分時度假消費陷阱,簽約付款時應謹慎。

    據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統計,僅今年一季度,共接到十余名消費者對分時度假的投訴,受侵害總金額達14萬餘元。投訴比較集中的是北京天倫度假發展有限公司、北京洪源假日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分時度假經營者。

    所謂分時度假,就是將度假酒店或度假村一個房間的使用權以周為單位分時段賣給多個客人,使用期限可以是20年或30年,甚至更長。顧客購買了一週的使用權後,即可每年或隔年在此享受一週的度假。顧客還可以用自己購買的時段,去交換同屬於一個交換服務網絡中的任何一家酒店或度假村的另一個時段,從而達到前往不同地方旅遊住宿的目的。

    早在2006年初,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就發佈過分時度假消費提示。目前,分時度假類投訴呈現七大新的特點:

    一是分時度假經營者以著名酒店名義或以某免費旅遊項目名義召開推廣會,吸引消費者到現場接受其推銷。往往消費者到場後才知道是某公司舉辦的分時度假推廣會,而賓館或酒店與分時度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並無直接關係。

    二是以利益誘惑消費者。分時度假經營者強調“當天購買才有特價優惠”及“最後機會”等,引誘消費者即時付款購買或交納定金,一旦消費者後悔,要求退款或拿回定金則是“難上加難”。

    三是通過不公平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分時度假合同為經營者制定了過多的“免責”內容,有的規定經營者無需承擔無法為消費者辦理前往國家簽證的責任。分時度假公司還讓消費者先交錢、再簽合同,使消費者陷入“即使出了問題,因為有了合同,退錢也不可能”的圈套。

    四是鼓吹投資獲利具有欺騙性。分時度假的推銷員向消費者宣傳參加分時度假除了自己享用外,還是一項投資,可以通過買賣增值。

    五是炒作分時度假概念,混淆視聽。在美國,分時度假實際上是“時段交換”,並不是度假。而在我國則變成了度假,混淆概念。分時度假公司推銷員甚至聲稱“可以到一百多個國家去旅遊”,事實上有很多國家沒有對中國開放旅遊。

    六是一對一的推銷方式涉嫌強迫消費。分時度假的業務員採取一對一的講解方式,對消費者進行長時間的“洗腦式”宣傳,且所有口頭宣傳均不寫進合同,導致消費者簽約後卻拿不到分時度假公司虛假宣傳或承諾的證據。

    七是要求消費者簽訂合同並高額付款。分時度假公司往往要求消費者支付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乃至十幾萬元的費用。部分企業業務員還要求消費者將身上全部現金作為首付款,更有甚者派人跟隨到消費者家中取錢。

    針對以上分時度假陷阱,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提醒消費者注意以下六點:

    一是理智對待分時度假。分時度假時間跨度很長,消費者一旦遇到特殊情況或者不願再參加分時度假,不能退款。

    二是嚴格進行資格審查。消費者在簽約之前要注意查看組織者是否具備旅遊經營資格,無經營資格者根本無法為參加者辦理去國外旅遊的必要手續。

    三是簽證承諾不可信。根據現實情況,分時度假的參加者並不一定能順利獲得想去度假國家的簽證,所以不要過分相信“保證代辦簽證”的承諾。

    四是公司破産有風險。分時度假採取會員制的方式,長則40年,短則5年,一旦經營者倒閉破産,消費者將面臨投資風險。

    五是交納費用需謹慎。要清楚交納哪些費用、交納多少費用,並要求將費用在協議中列明。

    六是審清合同再簽約。簽訂約定前要冷靜,不要當場簽字,也不要先交錢,最好能要一份空白的合同,請法律專家幫忙解讀一下。如果當場簽字,則應在合同上加上一條“給予一定期限的冷靜期”,消費者一旦反悔,公司應全款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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