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商務部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參加台灣遊的內地旅行團遊客將能以過境方式在港停留。據香港方面透露,過境停留天數初定為7天左右。該協議將於2009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根據協議,經營赴臺旅遊的內地組團社可組織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旅遊簽注的遊客,以過境方式在香港停留。雖然目前滬上各台灣遊組團社尚未接到旅遊管理部門的相關通知,但他們對於這一政策十分期待。據介紹,從香港轉機赴台灣比直飛票價低10%左右,在結束台灣遊之後,旅行社可安排遊客在香港自由活動1至2天,這樣比分別去兩個地方省下了往返機票錢。(記者 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