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9月2日專電(記者陳春園)日前,江西省開始實施新的《江西省旅遊條例》,“黑導遊”帶團一經查獲至少罰款1000元。
新條例規定,導遊人員從事導遊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導遊資格證書,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對未取得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的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條例還規定,旅遊者如果在旅遊購物時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有權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旅行社在向遊客賠償後可向旅遊購物場所追償。
對強行滯留旅遊團隊或在旅途中甩團甩客的行為,條例規定可對旅遊經營者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