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旅遊人數的逐年上升,法院受理的旅遊糾紛案件逐年增多。由於其涉及的環節多、鏈條長、責任主體多元化,加大了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的糾紛解決的難度。為了彌補目前旅遊立法的相對滯後與司法解釋的空白,最高人民法院11月1日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旅遊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的權利。
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顯示,去年我國國內旅遊人數達19.02億人次,今年國內旅遊人數有望超過21億人次,同比增長達13%。我國旅遊業的發展過程中,一些旅遊經營者的不誠信行為,既嚴重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也導致旅遊市場的惡性競爭,已經形成社會關注的熱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説,目前旅遊立法的相對滯後與司法解釋的空白既不利於旅遊業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維護。
《規定》合理界定了旅遊糾紛案件的受案範圍,明確了旅遊者個人的訴訟權利,全方位維護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合理界定了旅遊經營者的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在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方面,《規定》較為全面地規範了旅遊法律關係,明確了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範圍。大到旅遊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遊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證件、護照的安全,司法解釋均作出了規定。司法解釋明確了旅遊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的權利,同時明確了旅遊者對於旅遊經營者收取的差價費的返還請求權,並且在民事司法解釋中第一次明確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
此外,《規定》對旅遊經營者的責任也進行了界定,司法解釋並未片面強調旅遊者利益的維護,無限擴大旅遊經營者的責任,而是通過合理界定不可抗力、自由活動期間以及自由行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及責任免除條件等方式,對旅遊經營者的權益也進行了合理維護。(記者 張偉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