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安部批准並商國務院港澳辦同意,從今年12月15日起,深圳市辦理赴香港“個人遊”簽注人員範圍擴大至常住深圳的非廣東戶籍居民。
記者12月6日從深圳市公安局警察公共關係處獲悉,在深圳辦理赴香港“個人遊”的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屬於深圳市各級政府聘用人員或國有、民營、中外合資、外資企業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業主;二是持有1年以上深圳市長期居住證,且戶口所在地屬於申領護照地區的非廣東戶籍居民;三是不屬於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在逃人員和在港澳地區從事違法活動被遣返人員。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將為其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或1年一次赴港“個人遊”簽注,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只簽發簽注。申請人每季度可申請1次,每次在香港逗留時間不超過7天。 (記者 胡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