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1月6日專電(記者 岳德亮)記者6日從浙江省物價局了解到,這個省凡是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門票價格及交通運輸服務項目價格的,須先進行成本監審。未經成本監審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制定或者調整價格。
浙江省物價局指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開展成本監審時,定價成本要依據遊覽參觀點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進行核算,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與遊覽參觀點經營活動無關的成本費用,不得列入定價成本。
此外,對列入《浙江省聽證目錄》的遊覽參觀點,凡調整門票價格,要依法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
浙江省物價局在最新發出的一份通知中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點門票價格調整頻率也進行了明確,同一門票價格上調頻率不得低於3年,調價不得超過規定的幅度。
浙江省還要求,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遊覽參觀點,凡調整門票價格要提前半年向社會公佈,並不得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及之前1個月內提高門票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