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三亞10月17日專電(記者 張永峰)記者從三亞市政府獲悉,《三亞市餐飲業價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日前獲得通過,規定餐飲經營者不得巧立名目進行收費,不得採取制定最低消費價格等附加條件的限定方式,強迫消費者接受高價餐飲品或服務,凡違反規定者將予以處罰。
《規定》指出,餐飲經營者不得巧立名目進行收費,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空調費、座位費和包廂費等。餐飲品價格的結算,應當詳盡、準確,餐飲品價格結算應當出具消費結賬清單,消費結賬清單如實寫明消費的品名、單價和總結算價格,消費臺賬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規定》還明確指出,餐飲業經營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有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規定》所稱餐飲經營者是指從事餐飲業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包括專營或兼營餐飲(快餐、面點)的各類賓館、飯店、菜館、酒店、食府、餐廳、快餐店、麵店等行業的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