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國慶黃金周,張先生夫婦到韓國“蜜月”旅行,本是件高興事,結果卻讓小倆口很窩火,事情緣起婚紗影樓的“旅遊大禮包”。二人拍婚紗照時,某婚紗影樓打出“拍攝X元套係送韓國六日遊”的宣傳海報,既拍了照片又可以免費蜜月旅行,小倆口很動心,就選擇了該影樓並參加了旅行團。到達韓國後,張先生發現地接旅行社並非與其訂立合同的旅行社,他們不知不覺中被“調包”;遊覽的“景點”居然是購物點,不購物導遊就惡語相向;最讓人無法忍受的是食宿條件非常差,遠不是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張先生非常氣憤,與導遊發生爭執,導遊卻不屑地説:“一分錢都不花,能這樣就不錯了!”張先生回國後向旅遊部門投訴,經核實,組團旅行社違規發佈旅遊廣告,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旅遊部門對其給予了處罰。
為此,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向廣大旅遊者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發佈旅遊服務廣告的,應當是具有旅遊服務經營資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旅遊服務業務或者變相發佈旅遊服務廣告。旅遊者在甄別旅遊廣告時,請留意廣告發佈者的資質。
第二,贈送的不一定是免費的,看似沒花錢,實則“宰你沒商量”。本案中,張先生夫婦購物的花銷遠大於實際參團的費用。旅遊者在選擇旅遊産品時,不要被“贈送”“低價”等宣傳噱頭迷惑,應合理估算産品成本,儘量不要選擇低價甚至免費旅行團。
第三,旅遊者應當與組團社訂立書面旅遊合同,對行程路線、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並由旅遊者本人簽字,加蓋組團社公章,雙方各持一份。如在行程中遇到服務質量問題,應注意留存證據,隨時向有管轄權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