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反映,近日有中國公民在日本成田機場轉乘次日離境航班時,申請臨時入境未獲許可,被安保人員強行送到指定酒店過夜,並於次日在安保人員監視下乘機離開日本。
根據日本《入管法》第14條規定,乘坐航空器或船舶的外國人途經日本前往其它國家或地區時,可委託承運人代向入境審查官員申請臨時入境許可,獲准入境的外國人可在指定區域、時間內停留日本,停留時間最長不超過72小時。該臨時入境手續日語稱為“寄港地上陸”。該法第六章有關條款同時規定,航空公司等承運機構應配合入管審查官員的工作,並有義務安排被拒絕入境日本者離開日本。
據了解,“寄港地上陸”不同於“落地簽證”,更非“過境免簽”待遇,而屬於特殊審批項目。日本法律賦予入境審查官較大的審查裁量權,特別是在審查臨時入境申請時,審查官可根據情況自主做出拒絕申請人入境的決定。申請人被拒絕後很難通過行政或司法救濟手段獲得入境資格。
在過境旅客較多的日本國際機場中,除羽田機場、關西機場為24小時開放外,成田機場、中部機場、福岡機場、那霸機場等均在深夜關閉,過境轉機旅客不準在候機大廳過夜。在實踐中,航空公司以履行法律職責為由,委託安保公司將未被許可入境但又因故無法當天乘機離開的旅客安排至指定酒店過夜,並禁止當事人離開酒店。噹噹事人預定航班開始辦理登機手續後,安保公司將當事人送至登機口。其間,當事人需要自行承擔食宿、通訊、清掃、保安等一切費用。
中國駐日本使館建議過境日本且擬臨時入境的中國公民,事先辦妥簽證。即使無入境日本計劃,也需在購買機票時確認擬中轉機場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