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15日起,廣州市民每次乘坐出租車將要交1元的燃油附加,這是廣州市物價局今日出臺的應對油價上漲、穩定出租行業的措施之一。
除此之外,11月15日起,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在向出租汽車司機正常收取承包費、綜合服務費等費用中,每車須返還100-200元/月。該措施實行後,每輛出租汽車每月可減輕營運成本100元-200元。上述返還費用與出租汽車運價外向乘客臨時收取燃油附加同步實行,如燃油附加取消,則返還費用措施同時停止執行。
廣州市現行出租車價格是1997年底制定的。8年來,油價不斷上漲,尤其是今年以來,已先後5次調整油價,且漲幅較大。
廣州市現行出租汽車里程租價2.60元/公里已是全國最高標準,起租價格7元/2.3公里也屬較高標準,因此,通過調高出租汽車里程租價或起租價格的辦法較難實行。為解決油價上漲造成出租汽車運營成本上升的問題,廣州市物價局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城市出租車收取燃油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將從2005年11月15日零時起,在出租汽車運價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每車次1元。該措施每月可使每輛出租汽車收入增加約980元。
廣州市物價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徵收出租汽車燃油附加屬臨時措施,今後將視油價變動適時調整或取消。如當93號汽油零售價格(不含清潔劑)低於2004年與2005年上半年平均價3.7元/升時,臨時措施將會取消。當國際油價長時間高位運行時,將會考慮採取提高起租價等方式來替代出租汽車燃油附加的臨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