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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統一供熱合同 用戶有權要求測溫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7日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為明確供熱方和用熱方在採暖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賠償,蘭州市供熱管理站推出了統一內容格式的供熱合同。 

    該合同明確規定,供熱站有權對用熱方的用熱情況及設施運行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合理配置。用熱方用熱設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熱設施損害時,或者用熱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費的,供熱方有權中斷供熱。  

    合同規定,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或停熱8小時以上的,供熱方應及時通知用熱方,並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用熱方有權要求供熱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向用熱方供熱,有權對供熱方收取的熱費及熱價申請復核,有權要求供熱方按照供熱條例的規定,在採暖期內每日8:00—23:00對室溫進行一定次數的測量。

    如果經核實,因供熱方責任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熱方供熱的,除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按日折算標準熱價減收或者退還用熱方熱費外,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接受行政處罰。如果用熱方逾期交採暖費的,每日要交欠費金額3‰的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不交費的,供熱方有權限熱或者停止供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