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就實施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開始在首都之窗上徵求市民意見,活動截止日期為11月30日。規定明確單位拖欠職工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一年。據悉,該法規是繼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後,北京市首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規定指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登出等相關手續。拒不辦理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請辦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月繳存額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逾期繳存。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單位合併、分立、破産、解散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規定還明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據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自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後,北京市經過一段時間的執行和磨合,決定出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細化規定。
■名詞解釋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