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1月1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草案)》,研究應對禽流感疫情影響扶持家禽業發展政策措施。
會議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並施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對於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控制有效的疫情快速反應機制,依法保障養殖業生産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意義。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
會議強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的宣傳工作,並認真貫徹落實。
會議聽取了發展改革委關於扶持家禽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彙報。會議認為,今年入秋以來我國局部地區發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對全國家禽業的穩定發展帶來明顯衝擊。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減少養殖企業和農戶損失,幫助其儘快恢復正常生産,會議決定,按照企業和農戶生産自救與國家適當扶持相結合、制定應急扶持措施與建立穩定發展長效機制相結合的原則,採取以下九個方面的扶持措施:
(一)繼續對家禽免疫和疫區家禽撲殺給予財政補貼。強制免疫所需疫苗費用由國家承擔,認真落實補償補助政策,儘快把補償補助資金足額發放到位。
(二)對有關企業免徵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從11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産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對禽類加工産品出口後的應退稅款,及時足額退給企業。適當減免有關企業和個人2006年上半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和車船使用稅。
(三)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暫時免徵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對出口的禽類産品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四)對從事家禽養殖、加工的國家級和省級龍頭企業以及種禽企業,銀行已經發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動資金貸款,可適當延長還款期限,財政給予部分貼息;對疫情期間已到期併發生流動資金貸款拖欠的企業,銀行免收貸款罰息。
(五)努力擴大生産,保障疫苗供應。加強疫苗質量監管,堅決查處非法生産、銷售假劣疫苗行為。
(六)保護種禽生産能力和家禽品種資源。祖代種禽場和家禽品種資源場優先享受國家有關流動資金貸款支持、免徵企業所得稅、減免收費等扶持政策。
(七)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對非疫區持有有效證明的禽類産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為設置障礙或採取封鎖措施。
(八)確保養殖農戶得到政策實惠,受損企業職工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地方各級政府要組織受損農戶特別是養殖大戶開展生産自救,切實解決好他們的實際困難。受疫情影響企業被裁減的職工,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被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九)逐步推進家禽業由分散飼養、畜禽混養方式向規模化、標準化飼養方式轉變,實施統一防疫和管理。國家對重點養殖小區和規模養殖場的防疫設施、糞污處理設施建設給予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