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22日對外宣佈,保監會近日頒布《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改進和簡化了我國非壽險産品條款費率管理制度。《辦法》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的非壽險産品管理制度最引人關注的特點,就是將我國非壽險産品的管理方式簡化為兩種:審批和備案。審批屬於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後,將僅對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投資型保險、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4類險種實施行政審批。審批類保險産品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要事前經過保險監管部門的批准後,方可在市場上銷售使用。除上述4類險種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均適用於備案管理。各財産保險公司可以將保險條款和費率推向市場後再向監管機關備案,以備查詢。經過保監會審批和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使用時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險監管機構報送審批或備案。
《辦法》在賦予財産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權的同時,相應強化了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保險監管機關加強了事後監管力度。《辦法》強化了法律責任人制度和精算責任人制度,明確了保險公司違法違規的情形及其對應的行政處罰措施。《辦法》實施後,保監會及各地保監局將依法對保險産品的開發加強管理與監督,對有關違規行為嚴肅處罰。一經發現産品因設計定價缺陷侵害公眾權益,則具有責令保險公司停止銷售的權力。
這意味著,隨著我國非壽險精算責任人制度的建立,各財産保險公司自主經營意識的增強,保監會將逐步縮小産品的備案和審批範圍,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對保險産品的事後檢查和監督上,從而最終建立貼近公司和市場、效率高、反應快的非壽險産品審批備案管理制度。當前情況下,對條款費率的審批制度和保險公司對分支機構條款費率管理方式基本上還是集權式的管理體制。
《辦法》分總則、審批、備案、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四十四條。另外,保監會配套下發了《關於實施〈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經常會調整而《辦法》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如保險公司需報告的事項、報告內容、報表和時限等。(記者 毛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