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結束的甘肅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對甘肅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了調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取消生育間隔。
1989年11月通過的《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准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必須在5年以上;1997年修改為生育間隔在4年以上。拉開間隔生育政策的實施,為當時完成人口計劃起到了一定作用。目前,甘肅省的人口出生率已經由1994年20.82‰下降到2004年的12.41‰,婦女總和生育率也降到2.0左右,人口出生率已經達到了較低生育水平。條例修改後取消生育間隔,不會對國家下達的人口計劃造成顯著影響。修改後的條例放寬了再婚未育一方生育條件,允許再婚夫妻未生育一方生育一個子女,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滿足一部分群眾的生育願望,是改善我國計劃生育形象的良好舉措。
新的條例還規定,“育齡夫妻係農村居民,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生育兩個女孩後採取絕育措施並領取《二女戶父母光榮證》的,其子女在省內大學錄取時給予適當照顧”。(左玉麗、沈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