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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四川“野蠻”拆遷最高可罰10萬元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28日   來源:新華網

    從2006年3月1日起,四川省的被拆遷戶將再也不用為自己的房屋被野蠻強拆而擔心了。四川省近日出臺新規定,如果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使用恐嚇或停水、停電等手段,甚至強制拆遷的,將被處以最高額達10萬元的罰款。

    近年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逐年增多,一些拆遷人甚至把強制拆遷當成“家常便飯”,使拆遷成為投拆熱點問題,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突出體現了保護拆遷當事人雙方利益、充分尊重被拆遷人意願的宗旨,並將於2006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對可能存在的“釘子戶”問題,《條例》規定,被拆遷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規定》同時強調,如拆遷人未按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證機關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辦理證據保全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條例》還要求,拆遷人在實施拆遷中不得採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不得擅自組織強制拆遷。違反以上規定的,縣級以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制止,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賠償損失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權不受理其行政裁決申請。被拆遷人有權提出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此外,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不及時制止拆遷人強迫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受到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