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不走人行道,橫穿馬路,將處以限定金額的罰款。日前,由湖南省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列出了主要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並根據不同種類違法行為規定具體罰款數額,以限制現場執法交警的自主裁量權。
《辦法(草案)》規定:行人有以下行為之一,將處以10元罰款:不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規定靠路邊行走的;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通過鐵道路口不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趕騎牲畜妨礙車輛正常通行的等。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處20元罰款:在道路上發放廣告、兜售物品以及為招攬生意招引、攔截車輛的;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或者其他封閉機動車專用道的;在道路上進行追車、扒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處10元罰款: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乘坐二輪摩托車未在后座正向騎坐的;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乘坐貨運機動車時,站立或者坐在車廂欄板上的;向車外拋撒物品的;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周華平、史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