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價藥品目錄〉的通知》精神,青海省發改委重新公佈了《政府定價藥品目錄》,對政府制定價格藥品範圍、形式和權限進行了調整。
《政府定價藥品目錄》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國家發改委定價藥品範圍,包括2004年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醫保目錄》)的西藥、中成藥中屬於處方藥的劑型;麻醉藥品(包括按麻醉藥品管理的藥品)、一類精神藥品;按國家指令性計劃生産並由國家統一收購的避孕藥具和計劃免疫藥品、處於中國藥品物質專利保護期內的藥品;《醫保目錄》以外的血液製品(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第二部分為青海省發改委定價藥品範圍,包括《醫保目錄》中屬於非處方藥的劑型(包括既可作為非處方藥品又可作為處方藥品的劑型);調劑進入《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目錄》的藥品;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的批發價格、零售價格;《醫保目錄》中的民族藥。
此次,納入政府制定價格範圍的藥品品種由原來的1500種左右擴大到2400種左右,除少數特殊品種實行政府定價,不允許企業自行調整價格外,其他藥品均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佈最高零售價格,經營者可以根據市場競爭情況降價銷售,降價幅度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