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制定交通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
據《蘭州晨報》報道,從明年元旦起,甘肅省的交警將卸下罰款“指標”的重負。如果哪個政府部門還要給交警部門下達罰款指標,將被視為違法行為。記者昨天就此採訪了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總隊。
■罰款定指標可能是普遍問題
據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宣傳部門的一位負責人説,甘肅省人大審議通過的這個規定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一個地方性法規,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實施,對本地的交通安全活動執行監督,因此,任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相違背的條例和規定是不允許存在的。他表示,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裏專門就此做了規定,説明這是一個全國範圍內普遍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在制定地方性法規裏對它進行重申和強調,以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考核交警核心應是是否按程序執法
這位負責人表示,罰款不是目的,通過罰款讓違法者吸取教訓、達到人人都不違法才是最終目的。記者詢問假如取消了罰款指標會不會讓一些交警出工不出力,他認為,對交警的考核應該是看他平時在執法過程當中是否嚴格按照程序辦事,而不是以罰款的多少來衡量。如果上級監督部門能夠嚴格執行這一點,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
當地市民和司機認為,罰款有指標這一“公開的秘密”是不合理的,早就該取消。個別交警把完成罰款指標當成工作的最終目標,動不動就開罰款單,加重了司機負擔,也損害了交通管理部門的形象。部分交警也表示,對違章者實施一定的經濟處罰,可以起到預防和警示的作用,從而減少違章行為的發生。然而一旦對處罰定出指標,並且把它作為考核交警工作的標準,不僅指標本身缺乏科學合理性,而且對交警執法會帶來某種程度上的影響,甚至會導致執法中不公正現象的發生,從而影響警民關係。
■新規定減少自由裁量權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新通過的規定在罰款標準、自由裁量權方面也有調整。根據甘肅省地處西部、經濟欠發達的具體情況,考慮到市民的承受能力,新規定下調了罰款標準。比如説對行人違章,以往的處罰範圍是5元到50元,現在調整為5元、20元、30元;此外,對交警的自由裁量權也做了限制,例如以往闖紅燈,罰款是50元至200之間,彈性幅度比較大,罰50元或200元都是合法的。新規定是200元以下的罰款全省統一制定標準,你在任何地方有相同的違法行為罰款金額是一致的;200元以上的罰款可以給交警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對一些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如酒後駕車、無證駕駛、高速路上違章則要給予重罰。
背景
甘肅省人大於11月25日審議通過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禁止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章第八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八章附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規定具體的執行標準。(周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