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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將獲生活費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13日   來源:中國廣播網

    近日哈爾濱市出臺了《哈市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經沒有生産經營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費工作的實施辦法》。對經批准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從2005年10月1日起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發放生活費;對以後再發生的退休人員,從審批下月起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發放生活費。

    《辦法》的實施範圍是,2003年12月31日前已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過的,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已經沒有生産經營能力、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含鄉鎮集體企業)中,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包括與原企業已經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並在《辦法》中規定,按此政策發放的資金為退休人員本人的基本生活費,應按城市低保標準全額發放。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在按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全額領取生活費後,不得重復領取其他由企業發放的退休金,家庭生活困難需要申請城市低保待遇時,此項生活費應計算到家庭全部收入中。

    據悉,申報所需材料為:由當地工商行政部門認定的企業營業執照;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證明;企業填報的並經當地經委(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企業資格認定後的《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經沒有生産經營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企業認定表》及《發放生活費審批表》和《人員名冊》;退休人員檔案、經當地勞動部門辦理的招工錄用手續、退休審批手續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符合條件的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要由其所在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中、省屬集體企業由屬地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向當地勞動和社保部門申報。2006年1月20日前,各區、縣(市)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要按照經批准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名冊和城市低保資金髮放程序,完成2005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員的資金髮放工作。(記者 畢國昌 實習記者 劉秀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