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佈《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首次明確了工資薪金所得稅扣除標準由800元改為1600元後的銜接問題。
通知規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廣大納稅人來説,如果2005年12月的工資在明年初才實際發到員工手裏,按照1600元的新費用扣除標準,個人就可以相對少繳一些個人所得稅。同樣,在明年初取得2005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也比今年拿到更合算。
-舉例説明
一、某單位於2005年12月28日向一員工發放當年12月份的工資1300元,並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2006年1月5日繳入國庫。由於該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25元。
二、該單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該員工發放2006年1月份的工資1400元。按照規定,這筆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新標準計算個人所得稅。因未達到1600元的起徵標準,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2006年1月12日,該單位再次向該員工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5000元。由於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個稅起徵點之間的差額後,餘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單位在發放這筆年終一次性獎金時,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1600-1400)=4800元,適用稅率為5%,應納稅額為4800×5%=240元。(記者 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