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疆執行新調整的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
據了解,新疆的車船使用稅稅額自1986年開徵以來,一直未作調整,在全國範圍內屬於較低水平。為貫徹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稅收原則,更好地利用稅收杠桿調節收入和財産的分配,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決定對全疆車船使用稅稅額和納稅期限進行調整。
調整後的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為:載客汽車20座以下(含20座),每輛/年240元;20座以上,每輛/年300元;載貨汽車按凈噸位計算,每噸/年48元;挂車按凈噸位計算,每噸/年36元;摩托車二輪每輛/年40元,三輪每輛/年48元。平板車、油罐車、水泥車、冷藏車、起重車按載貨汽車稅額徵稅。拖拉機主要用於農業生産的免稅,從事運輸經營業務的,按拖拉機所挂拖車的凈噸位計算,稅額按載貨汽車稅額的五折計徵。手扶拖拉機牽引的拖車不徵稅。三輪汽車比照三輪摩托車計徵。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按年徵收,在每年3月底之前繳清當年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