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臺的《安徽省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事項辦理“最大期限”為90天,這個條例將於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經過修改的新條例規定,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政府機關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收到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條例還規定,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政府機關應當自受理信訪事項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辦結後應向信訪人送達蓋有本機關印章或者信訪專用章的信訪處理意見。(章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