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廢止實施二年的廣東律師收費試行標準,出臺新的收費標準。
新出臺的《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律師服務費的具體定價形式分為計時收費、計件收費和協商收費三種形式,具體形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但協商收費只適用訴訟、仲裁、執行案件外的其它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
如果按計時收費,律師每小時的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可上下浮動20%;要打一個刑事官司,則根據偵查、起訴、審判三個不同階段,在2000至30000元之間。
根據規定,民事、商事、行政訴訟案件,不涉及財産的,收費3000-20000元,涉及財産的,則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辦理涉及財産關係的民商事案件亦可採取風險收費,風險收費的最高收費標準或總額,不得超過爭議利益的30%。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律師事務所應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所有的律師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委託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律師服務費和預收辦案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任何律師個人不得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