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宣佈,從2006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在診療期間符合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的醫療費用,將由省社保局劃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賬上,不再由個人先墊付。
海南省社保局提前介入工傷醫療費用管理,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工傷醫療費用,解決了單位或職工墊付鉅額費用的困難,同時簡化了工傷職工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手續的瑣碎環節。
海南省社保局日前已與省人民醫院等8家醫療機構,達成了新的工傷保險醫療(康復)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這些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未持工傷證件的,醫療機構也應視同工傷人員為其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