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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協公佈五類不公平格式條款和行業慣例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0日   來源:浙江日報

    12月19日,浙江省消費者協會向社會公佈了目前消費領域存在的消費者投訴集中的五類不公平格式條款或行業慣例,並邀請法律專家對此進行了點評。

    問題一:利用“最終解釋權”,免除自身責任。

    點評:我國《合同法》第41條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該條款具有強制性,經營者單方面規定以其解釋為準違背了該條的規定,當屬無效。另外,司法部門依法享有解釋的權利,作為經營者,無論其在格式合同中如何規定,都不享有對其促銷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問題二:利用獎品、贈品促銷,卻拒不承擔獎品、贈品的“三包”的責任。

    點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16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獎品(包括因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提供的贈品、免費服務)、以降價或者有獎銷售等優惠條件提供的商品、服務,應當保證質量,不得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更換、修理、重作以及其他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商場單方面免除自己對贈品或獎品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問題三:藉口沒有包裝物或外觀有缺損,推卸退、換貨責任。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産品不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説明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根據該條規定,商品只要存在使用上的質量問題,就可以按規定退、換或修理。另外,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經營者不能因為沒有包裝、附件不全等理由而拒絕承擔法定的“三包”義務。

    問題四:拒不交還婚紗攝影底片,借機重復收費。

    點評:《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第22條明確規定,攝影業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後,應當將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數碼相機的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費。”經營者將製作相冊後的多餘照片或底片私自截留或另行收費,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如經營者將消費者不肯買走的照片扔掉或者銷毀,侵犯了消費者的人格權。

    問題五:有效期滿後的消費卡內餘額不退,涉嫌不當得利。

    點評:經營者發售消費卡,實際上是以預收款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有權享受與其交納的金額等值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可以在卡上標明有效期限,但該有效期限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義務終止,卡中如有剩餘金額,則要承擔返還義務,因為卡內餘額包含著經營者還未提供服務的對價。經營者隨意侵吞卡內餘額構成不當得利。

    浙江省消協指出,目前我省供電、供水、銀行、電信等領域問題合同格式條款基本上已被消除。但是,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也視為格式條款。由於在消費領域,格式條款的制定者往往是經營者,一些經營者就利用格式條款減免自身責任,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記者 楊軍雄 通訊員 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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