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島市消協、工商局、裝飾協會對青島市26家裝飾裝修企業現行格式合同進行了收集,並經過法律專家點評,綜合歸納出十大不平等條款,提醒消費者注意。
一、法律法規依據錯誤,企業缺少法律知識。有的合同出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的字樣,專家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已廢止。
二、保修期嚴重縮水,企業假裝無知。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修裝飾工程的最低保修時間為兩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三、偷換責任概念,免除保修責任。如:“甲方在驗收合格後的十日內未結清工程款,將失去免費保修的資格。”而《合同法》規定,發包方未按期結算工程款,承包方可通過其他多種途徑來尋求救濟,承包方不能借此免除其所應承擔的主要責任。
四、增加額外條款,矇騙消費者。如:“合同實施過程中,甲方如對合同中已確定的工程項目提出減項,須向乙方支付該項目預算款的10%作為減項費……”而據《合同法》規定,這屬於強加給發包方的責任,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五、承包方經營不納稅,將納稅義務轉嫁消費者。如:“本合同中所標明的合同價格未含稅金,如客戶需要開發票另加稅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制定上述合同條款的承包方有故意逃避國家稅收的嫌疑。
六、承包方享有的權利過大,消費者利益受損失。如:“甲乙雙方協議簽訂後,自乙方開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納之日,乙方擁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權。”根據《合同法》及其相關的規定,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僅限于與施工有關的各項權利,而不能將上述權利隨意擴大於整個房屋的使用權。
七、工期的規定,為拖延工期有了依據。如:“工期自開工之日起60個工作日竣工。”根據《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解釋:“工期應為協議條款約定的按日曆總天數(包括一切法定節假日在內)計算的工期天數。”
八、工期預付款,套牢消費者。“支付次數,第一次,開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進度過半,支付35%及工程變更款”。這一做法沒按《合同法》規定辦,工程進度過半沒有確切的定義,若出現了質量問題,産生爭議,消費者也處於被動地位。
九、竣工驗收不採用具體標準依據,消費者茫然。如:“工程質量標準: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説明及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專家認為,這實際上指由業主自己組織驗收。實際上,目前已經有裝修行業驗收的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建議簽訂合同前消費者應當熟悉驗收標準,將具體的驗收標準文件名稱寫入合同中。
十、室內環境質量標準不寫入合同中,消費者有更大的隱患。青島市抽查中的合同中,90%沒有對室內環境質量(如空氣等)確定具體標準。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裝修人委託企業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託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並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記者 蘇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