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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並重新公佈個稅法實施條例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4日   來源:新華網

   


按新起徵點各階層收入繳稅明細(單位:元)

月收入

原繳稅

將繳稅

少繳稅

1500

15

0

15

1600

20

0

20

2000

55

20

35

3000

155

115

40

4000

295

235 

60

5000

445

385

60

6000

595

535

60

7000

785

705

80

8000

985

905

80

9000

1185

1105

80

10000

1385

1305

80

20000

3385

3305

80

25000

4575

4475

100

50000

11265

11145

120

80000

21205

21065

140

100000

29145

28985

160

120000

38085

37905

180

    新華網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陳二厚)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52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新華社23日受權播發這個決定和修訂後的《條例》。

   根據這個決定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共四十九條。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