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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提高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8日   來源:新京報

    北京市提高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

    北京將提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標準,具體數額按照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一定比例確定,調整後的標準為: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每人每月1180元;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每人每月940元;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每人每月700元。

    近日,北京市民政局、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通知,提高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此次調整幅度大。按照規定,提高後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護理費標準,調整後的標準為: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每人每月1180元;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每人每月940元;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每人每月700元。該標準從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7月到現在的這段時間裏,相關部門將按照差額進行補發。

    在護理費的發放上,民政局規定,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由原所在單位發放的,從2006年1月起,改由殘疾軍人傷殘關係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發放,所需經費由區縣財政負擔。

    因護理費標準調整的補發工作仍由原所在單位負責。

    對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發放,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若工傷保險支付的護理費標準低於民政部門的護理費標準,其差額部分由殘疾軍人傷殘關係所在地民政部門逐月補足。因戶籍遷移而轉移傷殘關係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發放,由遷入地民政部門從接轉傷殘關係的次月起,按照新標準負責發放。遷入以前需補發的,仍由原所在地解決。(記者 蔣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