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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憑病歷卡可到藥店購買處方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9日   來源:新華網

    從2006年1月1日起,上海將率先試行“憑病歷卡上的醫囑到藥店購買處方藥”的新舉措。患者看病貴、醫院處方不願外流、藥店坐堂醫師濫開處方等矛盾有望緩解。

    據記者近日了解,這項新舉措的試行期為1年。在此期間,患者可憑處方或《就醫記錄冊》,即病歷卡上的醫囑,前往各醫藥零售點選擇符合自己經濟支付能力的處方藥,登記購買。

    按照規定,除麻醉藥品等藥店不得經營的9類處方藥外,患者憑病歷卡上的醫囑可購買的處方藥包括注射劑、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鬱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製劑和蛋白酶抑製劑)、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製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等。

    儘管實行“憑病歷卡購藥”放寬了患者購買處方藥的條件,但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門設置了一系列的操作規範,以保證百姓用藥安全。如,藥店的當班執業藥師必須審核處方或病歷卡上的醫囑,若發現字跡不清或有塗改,應拒絕出售處方藥;病歷卡上的醫囑有效期為3天,售藥後,執業藥師應在醫囑下方加蓋統一的“已售”章;對突發性哮喘、癲癇、心臟病人的應急用藥,藥店當班執業藥師在仔細詢問病情、了解病人用藥史後可實行登記銷售,但銷售量必須控制在1天的用量或藥品的最小包裝,並明確叮囑病人儘快就醫。

    此外,醫藥零售點的執業醫師在銷售相關處方藥時,還必須如實登記醫療機構的名稱、醫師姓名、病歷卡編號、病人姓名、性別、通訊方式或地址、就醫日期和購藥日期、藥師簽名等。所有銷售記錄至少保存2年。

    隨著我國推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高風險性的處方藥的控制與監管不斷加強。但同時,一些醫療機構出於經濟利益考慮,不願患者將處方外帶、自行購藥,患者的醫藥費用居高不下;而部分藥店為了應付“憑處方購藥”的規定,擅自設立坐堂醫師、濫開處方,成為用藥安全隱患。

    復旦大學藥學院藥事管理教研室葉樺教授表示,憑病歷卡到藥店購買處方藥,引導患者按“醫囑”合理用藥,有助於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方便患者,同時也可緩解“醫藥不分家”所造成的看病貴等矛盾。(記者 俞麗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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