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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出臺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來源:黑龍江日報

    為保障進城務工農民合法權益,使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農民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哈爾濱市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12月30日出臺,並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

    據介紹,本《辦法》適用於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哈爾濱市或外埠農業戶口,並與哈爾濱市各類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務工人員。

    《辦法》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哈爾濱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規定的行業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費以農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務工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務工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新招用的農民工以其第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農民工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度哈爾濱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哈爾濱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高於上年度哈爾濱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哈爾濱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管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又未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工傷賠償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管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被認定為工傷且傷殘等級鑒定為一至四級的農民工,在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的,本人可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120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10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90個月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75個月的本人工資。

    被鑒定為一級至三級傷殘的,同時被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依據生活護理等級及年齡不同,發給相應的生活護理費。

    本《辦法》實施前,一四級傷殘的農民工已經一次性領取了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再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