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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元月1日起87部法律法規開始實施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01日   來源:中國法院網

    2006年1月1日,有87部法律、法規、規章開始實施。其中,國家級法規50部,地方級法規37部,涉及消費、納稅、以及公司、證券、保險、節能等諸多方面。這些法規的實施,將更好地維護公眾權益。

    國家級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國家鼓勵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明確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實行全額收購制度、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明確界定了公務員的範圍;公務員對上級的錯誤決定可以説“不”;實行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不得通過兼職“賺外快” 聘任制納入公務員管理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修訂)》 降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門檻”;股東有權決定公司“去留”;“一人公司”寫入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修訂)》 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等完善證券市場監管,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5修訂)》 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由800元提升到16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四號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修訂)》 發個電子郵件就可以申辦公司 資産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材料要被重罰 股東不得以信用商譽等作價出資登記公司 公司年檢時間為每年3月初至6月底 國務院令第4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5修訂)》 三險一金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國務院令第452號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2005修訂)》 條例明確了軍隊機關公文處理的基本原則,簡化了公文種類,調整了公文格式,規範了公文辦理程序,充實了公文管理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規定了調整範疇和法律依據,明確了信用證項下單證審查的標準等規範審理信用證糾紛案 法釋〔2005〕13號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立法工作管理規定》 海關年度立法計劃更加嚴格,明確立法將聽取相對人的意見 海關總署令第1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 明確了免稅店設立標準,細化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海關總署令第1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 出口監管倉庫的設立施行審批制 擴充了出口監管倉庫的簡單加工職能 海關總署令第1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 海關對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要向海關申報 海關總署令第1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報關員必須要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海關總署令第135號

    商務部: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散裝酒經營須定點貼標銷售 商務部令2005年第25號

    《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東部沿海地區的加工區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出口加工區可以開展出口機電産品的售後維修業務 商務部令2005年第27號

    建設部:

    《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2005)》 新建民用建築應當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準要求,民用建築工程擴建和改建時,應當對原建築進行節能改造 建設部令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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