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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實行新的物業收費標準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02日   來源:新華網

    《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和《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從1日起開始實施。

    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人介紹,北京經濟適用房物業費政府指導基準價最終確定為每建築平方米每月0.55元,這一價格與調整前大致相當。

    根據小區的綠化面積是否達到30%劃線,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物業費原來存在兩種價格,分別為每建築平方米每月0.50元和0.52元。今年調整後的基準價取二者的平均值0.51元,在此基礎上,每建築平方米每月增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0.04元。

    據了解,像回龍觀等經濟適用房小區,大部分是沒有電梯、水泵的多層住宅,每月每平方米的物業費除了0.55元基準價,還要加收0.05元的消防設施維護費和0.05元的安防設施維護費,物業費合計後不超過0.65元。而天通苑小區住宅主要以帶電梯的板樓和塔樓為主,業主除了要繳納0.65元外,還要繳納電梯、水泵費。

    根據《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不再設立普通住宅物業收費基準價格。北京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一個統一的指導價標準很難平衡幾千個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供求,實行按服務等級定價也難以涵蓋現有或今後可能出現的服務內容。因此將商品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據了解,在新的《辦法》實施前應執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住宅區,在未成立業主大會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從其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沒有約定的,按不高於現行收費標準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購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範設施設備、消防設施設備運行維護服務的,可以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服務內容測算費用。

    《辦法》還規定,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對於租房人沒按規定繳納物業費,出借人將負連帶繳納責任。利用公用設施搞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記者 孫曉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