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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不準超過30天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02日   來源:新華網

    山西省人大常務委員委會日前通過了新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從1日始正式施行。《條例》對房屋産權登記、租賃變更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對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屋權登記發證機關以及相關當事人的行為都進行了明確規範。

    《條例》規定,登記機關受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後,凡權屬清楚、資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抵押權和典權的登記則不能超過1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超越管理權限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受理後拖延不辦的、由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房屋權屬登記有誤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相關責任人將受到行政處分。

    《條例》對房地産開發商的行為也進行了規範,購房人的權益有了更多保障。據規定,對逾期不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地産開發企業,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處以5萬至20萬元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此外,其他法人和組織逾期不申請初始登記,而且逾期不改正的,相關責任人員將受到行政處分;不適用行政處分的由登記機關對單位處以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記者 劉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