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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進城務工者可辦公積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合肥1月9日專電(記者 盧堯)安徽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近日就公積金管理又出臺新規定:進城務工者可辦公積金,生活困難者可提取公積金,單位不辦公積金最高罰款5萬等等。這一方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維護了廣大職工的利益;另一方面加大了住房公積金的推行力度。

    按照新規,除了各類企事業單位外,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含單位聘用人員)都應繳存公積金,這進一步明確了公積金辦理者的範圍。

    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滿兩年未就業;享受低保的家庭;家庭成員生重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符合以上情況之一的,憑有效證明,經審核批准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這一新規定改變了以往生活極端困難人員無法使用公積金帳戶內資金的局面,充分體現了人文關懷的意識。

    此外,新規定還明確了過去模糊的一些做法:單位變化不影響公積金繳存,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工資列入第一清償順序清償,並按規定辦理補繳手續;內退職工在沒有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前,單位和職工本人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可直接用於還房貸,首次還清可二次申請房貸。

    新規還首次對單位不辦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決定: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安徽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按規定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省直分中心責令其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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