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0日電(記者李薇薇)在我國,經濟確有困難的公民在依法維護自己權益時,不僅可以享受到法律工作者無償的幫助外,還可以同時得到減免訴訟費等司法救助。
記者從10日召開的全國法律援助處長(主任)會上了解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下發的《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近日施行。根據這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並告知該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獲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規定還指出,當事人以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為依據,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有關規定情形的,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應當直接做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當事人以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應當直接做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
根據這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的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人員在民事訴訟中實施法律援助,在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複製必要的相關材料的費用應當予以免收或者減收,減收的標準按複製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用計算。
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