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犧牲者發本人40個月基本工資,調整後至目前的差額將補足
近日,北京市民政局、財政局、人事局聯合發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後的一次性撫恤金有所提高。
其中,因公犧牲者,發本人40個月的基本工資;病故者,發放本人20個月的基本工資。調整後的經費比此前的標準各增加一倍。撫恤金髮放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
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算方法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基本工資和按照北京工資增長機制發給的職務補貼。其中,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是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之和;技術工人的基本工資是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及按照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資是指崗位工資及按照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
離退休人員中,1993年10月1日以後離退休人員,為本人離退休時上述工資和職務補貼、離退休後按照國家和北京有關規定增加的離退休費、按照北京離退休費增長機制增加的生活補貼之和。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離退休人員,按本人離退休時的標準工資、離退休後增加的離退休費和按照北京離退休費增長機制增加的生活補貼之和。
此次撫恤金調整後,從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
從2004年10月1日起到目前階段的撫恤金髮放,將在原有發放的基礎上,補足此次調整後兩者之間的差額。(記者 蔣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