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局相關部門對進口國際及港澳包裹的投遞作業作了相應調整,即自2006年1月23日起,將進口國際及港澳包裹投遞、簽收及投遞信息錄入納入速遞郵件渠道處理。
具體的要求有:對於進口國際及港澳包裹的投遞深度、投遞到戶範圍、上門試投次數、試投未果的處理等比照現有國際速遞郵件辦法辦理。同時,還要求各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安排,有條件的局要保證每天一個有效的投遞頻次,其他情況如偏遠農村地區,按有效投遞頻次。
下列特殊包裹,比照進口速遞郵件有關投遞和信息錄入規定處理:保價包裹、代收關稅和其他稅費包裹、海關要求收件人當面辦理驗關手續或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包裹、海關查驗後重新封裝的包裹、檢驗檢疫等入境管理機構要求收件人當面開拆檢查的包裹、欠資包裹、需要收取退回費和改寄費或其他費用的包裹、嚴重破損或重量嚴重短少的包裹、海關未予放行的包裹、試投到戶未果的包裹等。
在投遞簽收時,不論上門投遞到戶、窗口投遞還是收件人自取,均要求收件人或代領人在包單上簽署姓名、代收關係及投遞日期、時間等。一般情況下,上述內容在包單“無法投遞處理意見”一欄內簽署。遇有進口包裹的包單完全異於郵聯標準版式的,可在“收件人簽章”或其他合適的空白處簽署。進口包裹包單聯數不足或無包單時,參照速遞郵件規定辦理。
對於投遞信息的錄入傳輸,在相關處理操作完成後,應按照信息採集和傳輸的要求,通過速遞郵件渠道,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並傳輸投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