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明確了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行人承擔的責任賠償比例。
根據該條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在禁止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
條例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違法、違規,而且故意所為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記者 張翼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