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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管部門提示:六種交通事故可選擇快速撤離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3日   來源:天津日報

    據有關部門統計,適用快速撤離現場的交通事故,僅有12.7%的當事人能按規定快速撤離現場,80%以上的當事人則選擇等待交警趕赴現場處置。

    據交管部門介紹,發生沒有人身傷亡和嚴重財産損失的輕微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往往不能快速撤離事故現場,主要是因為當事人不了解應如何快速撤離現場,撤離現場後會不會影響交警對事故責任的認定。為此,交管部門提示遇6種交通事故情形當事人可快速撤離現場。

    立交橋上 事故車可移至停車帶

    1月10日8時,楊某駕駛牌號為津BQ7××8的夏利車從匝道駛上東興立交橋,準備變更車道駛入立交橋主車道時,與沿主車道駛來車輛輕微碰擦。

    交管部門分析:立交橋上發生交通事故,90%以上為變更車道引發或車輛追尾相撞,一般由變更車道車輛和追尾車輛負事故全責。因此,橋上發生事故後應先將事故車輛移至附近緊急停車帶及橋下路段,避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路口 車輛可選擇撤離

    1月11日14時,海光寺路口,李某駕駛桑塔納客車準備由南向東右轉彎,未避讓遇綠燈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的車輛,在路口發生擦碰事故。

    交管部門分析:據統計,在安裝信號燈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多為車輛違反讓行規定,即轉彎車輛未讓直行車輛,右轉車輛未讓左轉車輛所致。這些未讓行車輛一般負交通事故的全責。因市中心道路較擁擠,撤離事故現場車輛應選擇附近支路、非機動車道、較寬闊人行道等處停靠。

    道路中間 應快速撤離

    1月11日9時,王某駕車在咸陽路掉頭,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相撞。

    交管部門分析:道路中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較為複雜,但主要有變道、追尾等事故,一般情況下變道車和追尾車方負事故全責,當事雙方對此無異議就應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區域。

    存異 記錄現場可移動

    1月12日14時,吳某駕駛本田出小區後與過往車輛相撞。吳某認為已駛入車道,對方卻認為他未遵守讓行規定。

    交管部門分析:雙方當事人在事故責任上有異議,應想方設法快速記錄事故現場。可用粉筆、石筆或尖銳金屬在輪胎外緣與地面接觸點劃T型定位,用數碼相機或帶有攝影頭手機拍攝正前、正後及側面圖像紀錄事故現場後,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區域後報警。

    意見不一 可因情而異

    1月13日11時,出租車司機陳某在順馳橋不慎與前車追尾相撞。在承認自己全責後陳某建議把車開到前方斑馬線處報警,對方擔心陳某反悔,堅持等交警處理。

    交管部門分析:一方願意快速撤離現場,另一方不願意快速撤離有幾種原因,上述這種情形只要陳某承認負全責,並進行書面記錄和對事故現場定位,即使對方不快速撤離,陳某也可先行快速撤離現場。

    無需記錄 可撤離後報警

    1月13日19時,大光明橋上坡處,因橋上擁堵,蔡某停車等待時,前面的華利車突然溜車,致兩車發生碰撞,但前車司機卻不承認溜車,反而指責蔡先生駕車追尾。

    交管部門分析:發生類似事故不必記錄事故現場,因為即使記錄了現場,也不能説明到底是溜車,還是追尾引發的事故。遇到這種情況,首先應想到趕快撤離事故現場,然後再報警。(通訊員 楊毅 王棟 記者 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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