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9日專電(記者 呂諾)我國首次就事業單位進人問題出臺專門規定。人事部9日發佈《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今年起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根據《暫行規定》,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發佈招聘信息。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者均可報名。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除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外,均屬於《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
《暫行規定》確立了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同時規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政府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暫行規定》規定,考試內容應為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對於應聘工勤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須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暫行規定》還規定了招聘計劃、信息發佈與資格審查制度、備案、回避等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暫行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公開招聘辦法。
據人事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強調公開,即進人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強調按照崗位所需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進行公開招聘;強調按照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的原則,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明確了進人的權限、程序和具體辦法。(完)